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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捆绑婚庆公司消费竟成潜规

来源:上海商报

在四星级酒店办婚宴的新人,如果不使用酒店方指定的婚庆公司,则需要另外缴纳一笔不菲的“入场费”。日前,消费者王先生在热情筹备自己的婚礼时,就碰到了这样一件让人气愤的事情。

霸道:酒店指定婚庆公司

2007年5月,消费者王先生在虹口某四星饭店预订了18桌婚宴,婚期定于今年3月。在确定饭店没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前提下,王先生与该饭店签订了协议,并支付定金1000元。

去年11月,王先生又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协议,由该婚庆公司全程策划婚礼仪式。随后,满心欢喜的王先生再次与该四星饭店确认婚宴事宜。却被告知婚宴必须使用饭店指定的婚庆公司,其他婚庆公司入场,消费者需另外支付2000元入场费。

王先生对此不能接受,他认为饭店的规定既没有事先说明,而且这样的强制规定也不合理。在与饭店协商不成的情况下,王先生投诉至虹口区消保委。

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,立即与该饭店取得了联系。该饭店负责人解释说,在饭店举办婚宴配套使用饭店指定的婚庆公司,是公司的规定。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,接待员对这一规定没有解释清楚。

消保委:此举涉嫌强行搭售

消费者王先生认为,该饭店的规定太霸道,即使接待员事先说明,这样的规定也不合理。

区消保委认为,饭店的做法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,涉嫌强制消费。根据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第九条,“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”,“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”。自主选择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。同时,《条例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强迫交易以及不搭售商品的义务,禁止在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情况下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。

本案中,饭店以消费者在本店消费为前提,强行搭售其指定婚庆公司的服务,或者对消费者自选婚庆公司附加收取高额入场费的做法,是违反法律规定。通过区消保委的调解,饭店最后同意免收消费者自选婚庆公司的入场费,这起投诉得以圆满解决。

(编辑:流萤)


上面案例中提到的条例不仅仅只是针对上海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第二章第九条、第十条,都有同样的明确规定。

我们只是为这个市场,为高高兴兴办喜事的新人们声讨一个至少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市场环境,可以正当维护和实施每个公民都可以享受的自主选择权。

其实据我们了解,昆明的很多酒店,包括五星级,都还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,以多承接政府接待的连云宾馆来说,很公平,无论哪家婚庆公司进场一律收取100元的进场费,占用酒店场地,用水、用电,交纳一定费用也是应该的。

世博花园酒店,很漂亮的一家酒店,不收取婚庆公司进场费,但一定声明,不允许用冷烟火,如要用,必须先交纳5000元押金,对酒店地毯等设施无损坏则退还,公平吧!?

滇池温泉花园酒店,不收取进场费,但有推荐的婚庆公司,如果新人不满意,可自行选择;

我觉得民族村的一位负责人说的很好,很到位:“我们只负责维护好我们的环境,提供我们好的产品,做好我们的服务,其他的还得请你们婚庆公司做好你们的专业,我们共同把新人这个客户群体服务好!”很专业的餐饮娱乐代表,很负责任的一位管理人员!

我们还是要有信心,有指定婚庆公司的酒店毕竟还是少数;我们也一定相信,云南的酒店市场、婚庆市场也一定会向着越来越健康、良性的方向发展。各自做好各自的“家庭作业”,完善好各自的工作,做好各自最擅长的专业,真正为我们幸福的新人们服务好,才是我们现在最应该做的事!